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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速览
国家药监局发布《放射性药品管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,公开征求意见。现行监管规则依据为1989年施行的《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》,而核药研发已从显像诊断延伸至诊疗一体化,镥-177等治疗性核药全球放量,旧框架与产业现实脱节,此次修订被视为核药监管体系系统性升级信号。新规拟围绕核素供应与放行、生物分布与剂量学评价、诊断与治疗差异化管理及流通合规构建全链条规则,研发团队可借窗口期反馈技术诉求。

这次监管动作意味着什么

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(NMPA)发布《放射性药品管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,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,这是核药领域一次重要的基础性规则修订。我国放射性药品监管长期依据1989年施行的《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》,而当前核药研发已从传统显像诊断延伸至诊疗一体化方向,镥-177等治疗性核药在全球加速放量,旧有框架与产业现实之间的张力持续加大。此次启动规则更新,被业内视为核药监管体系系统性升级的信号。

监管关键信息梳理如下:

  • 发布机构: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(NMPA)
  • 文件名称:《放射性药品管理条例(征求意见稿)》
  • 监管动作发布公开征求意见
  • 监管对象:放射性药品管理规范(具体条款以正式文本为准)

从监管视角看,行业门槛在哪里

放射性药品兼具药品与放射性物质双重属性,监管天然呈现跨部门、全链条特征。从行业通行实践看,此类产品的审评与合规关注点通常包括:

  • 核素供应与放行模式:核素依赖反应堆或加速器制备,短半衰期下“边生产、边检验、边放行”如何合规落地是长期难点;
  • 非临床评价的双重逻辑:既需评价载体分子的常规毒理,也需系统开展生物分布、体内滞留与辐射剂量学研究,冷化合物对照数据是重要支持;
  • 诊断与治疗用途的差异化管理:诊断用产品给药次数有限、辐射剂量低,非临床要求不应与治疗用产品简单套用同一标准;
  • 流通与使用合规:短半衰期对物流时效、放行模式与医疗机构使用资质提出特殊要求。

关键判断:放射性药品的审评逻辑不是“普通药品+辐射”的简单叠加,而是围绕核素供应链、剂量学与时效性构建的全链条特殊规则。

对研发和申报策略的启发

对布局核药的研发团队而言,此次征求意见的信号可转化为具体行动:

  • 立项前置评估核素可得性:核素来源、比活度与供应链稳定性应在分子设计阶段纳入决策,而非临床前阶段再补救;
  • 非临床数据包提前规划:生物分布与剂量学是辐射安全性论证的核心,建议早期即按申报口径设计;载体分子毒理可结合冷化合物数据分层组织,减少后期重复试验;
  • 善用征求意见窗口:基础性条例将直接影响后续注册路径与合规要求,有实践经验的团队应趁窗口期反馈技术诉求,参与规则塑造;
  • 多证衔接的合规准备:药品批准之外,辐射安全许可等配套资质需同步规划,避免申报与投产脱节。

总结与展望

征求意见稿的具体条款尚待正式文本披露,但方向已较为清晰:监管层面正在为核药产业的高质量发展重构制度基础。可以预期,诊疗一体化与放射性药物偶联物等方向将继续吸引研发资源,而核素自主可控、非临床评价体系与国际接轨、临床转化能力,将构成下一阶段竞争的分水岭。对研发团队而言,读懂规则演进的审评逻辑,比追逐单一品种的窗口期更重要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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